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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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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9-03-04 23:34
  •   近日,李克強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號,正式頒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將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分總則、應急準備、應急救援、法律責任、附則五個部分,經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和理解,涉及建筑施工企業(yè)主要內容有如下方面,整理內容僅供參考。
       第一、人員配備: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小型企業(yè)或者微型企業(yè)等規(guī)模較小的建筑企業(yè),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xié)議。
       第二、設備配備: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根據(jù)本單位可能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以及危險物品稀釋、掩埋、收集等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正常運轉。
       第三、值班人員: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第四、預案制定: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五、預案演練:建筑施工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第六:法律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導致發(fā)生嚴重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危害擴大,或者在本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3、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央人民政府官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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